了解律师-客户特权通信

 

适用于: Exchange Server 2010 SP2, Exchange Server 2010 SP3

上一次修改主题: 2010-01-20

在 Microsoft Exchange Server 2010 中,可以使用邮件分类和传输规则以遵循您组织的邮件策略。例如,具有律师-客户特权通信的邮件分类可用于标识被视为机密的邮件,以及包含只应在律师与其客户之间共享的特权信息的邮件。本主题提供了有关 Exchange 组织的这种情况的概述。

有关部署律师-客户特权邮件分类的详细信息,请参阅了解律师-客户特权通信。若要了解与邮件分类相关的其他管理任务,请参阅管理邮件分类

目录

律师-客户特权通信的概念

使用 Exchange 2010 启用律师-客户特权通信

律师-客户特权邮件分类

律师-客户特权通信的概念

“律师-客户特权”是一项法律规则,旨在保护律师与其客户之间通信的机密性。通过确保通信的机密性使律师与其客户可以畅所欲言地全面讨论敏感的法律问题。通过了定义特权的法律测试的通信被视为是机密的。如果客户不想公开通信内容,任何人均不能强行公开通信。

通常,若要具备律师-客户特权通信资格,通信必须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 必须是在律师和客户之间进行的通信。

  • 必须是出于寻求或提供法律咨询的目的。

  • 必须是希望保密的信息。必须严格维护其机密性。

注释注意:
与律师-客户特权规则相关的各项规则可能因司法辖区而异。本主题包含的信息不用于定义特权或定义如何确保受到保护。本主题旨在强调可帮助您尝试改善对使用 Exchange 2010 通过电子邮件进行律师-客户特权通信的保护的功能。针对邮件做出的律师-客户特权声明不保证邮件内容不会泄露。

使用 Exchange 2010 启用律师-客户特权通信

若要在通过电子邮件与律师通信时使用律师-客户特权,通常必须声明邮件用于用户和用户的律师之间的特权通信。此外,还必须采取适当措施确保邮件上只有律师的地址。以下是组织可以对希望受律师-客户特权保护的邮件所应用的要求的示例:

  • 律师应该在邮件的“收件人”行上。

  • 组织外的任何收件人都不应显示在邮件上。

  • 邮件主题或正文应包含文本“律师客户特权”或类似的措辞,以清楚地表明该邮件是律师-客户特权通信。

  • 除了律师转发邮件或应律师要求转发邮件的情况外,邮件均不应转发。

  • 邮件应该受权限保护。

在早期版本的 Exchange Server 中,收件人和发件人必须手动将组织要求(如律师-客户特权要求)应用到其邮件。在下列情形中,收件人和发件人可能会无意间忽略某个步骤或错误地将特权邮件转发到外部收件人:

  • 没有完全理解复杂的策略和相关程序。

  • 不了解这些策略和程序。

如果无意中违反组织或法规的律师-客户特权通信要求,发件人和收件人可能不知不觉地放弃律师-客户特权。在 Exchange 2010 中,可使用邮件分类和传输规则向用户发出警报,告知用户可能需要对特定邮件分类进行特殊处理,从而减少出现这种用户错误。

律师-客户特权邮件分类

使用 Exchange 2010 组织中自定义的律师-客户特权邮件分类有助于确保发件人和收件人的邮件符合该组织采用的律师-客户特权策略要求,从而有助于减轻发件人和收件人的负担。此分类可用于向邮件的发件人和收件人显示律师-客户特权分类的用户友好描述。它还可以包含如何处理邮件以维护律师-客户特权的特定说明。

除了向邮件发件人和收件人显示特定说明外,Exchange 2010 还可以在邮件进入传输管道时强制执行律师-客户特权要求。在通常情况下,您可以在集线器传输服务器上使用传输规则来标识应用了律师-客户特权邮件分类的消息。如果应用了该分类,则传输规则可以检查该邮件是否满足组织的律师-客户特权要求列表。如果邮件不满足要求,则可将邮件退回给发件人。

请记住,默认情况下,应用律师-客户特权邮件分类不会避免收件人误用该邮件,这一点很重要。这种误用可能是收件人执行了组织的分类策略所禁止的任何操作,例如打印、转发或复制该邮件。要避免执行这些操作,应该应用信息权限管理 (IRM) 保护规则来强制执行您组织的遵从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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