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change Server中的“可恢复项目”文件夹
本文内容
术语
“可恢复项”文件夹
“可恢复的项目”邮箱配额
更多信息
为了防止意外或恶意删除,并促进在诉讼或调查之前或期间经常执行的发现工作,Exchange Server和Exchange Online使用可恢复的项目文件夹。 “可恢复的项目”文件夹取代了 Exchange 早期版本中称为 转储程序 的功能。 以下 Exchange 功能使用“可恢复的项目”文件夹:
已删除项目的保留时间
单个项目恢复
就地保留
诉讼保留
邮箱审核日志记录
日历日志记录
了解以下术语有助于您理解本主题中的内容。
删除
指从任何文件夹删除项目并将其放置到“已删除邮件”默认文件夹。
软删除
指从“已删除邮件”默认文件夹删除项目,并将其放置到“可恢复的项目”文件夹。 还描述 Outlook 用户何时通过按 Shift+Delete 删除项目,这会绕过“已删除邮件”文件夹,并将该项目直接放在“可恢复的项目”文件夹中。
硬删除
指将项目标记为从邮箱数据库中清除。 这也称为“存储硬删除”。
每个用户邮箱分为两个子树:IPM (人际邮件) 子树,子树包含正常可见的文件夹(如收件箱、日历和已发送邮件)和非 IPM 子树,其中包含有关邮箱的内部数据、首选项和其他操作数据。 “可恢复的项目”文件夹驻留在每个邮箱的非 IPM 子树中。 此子树对使用 Outlook、Outlook 网页版或其他电子邮件客户端的用户不可见。
此体系结构的更改带来以下重要利益:
当邮箱移至另一邮箱数据库时,“可恢复的项目”文件夹也随之移动。
“可恢复的项目”文件夹由 Exchange 搜索编制索引,可以使用In-Place电子数据展示来发现。
“可恢复的项目”文件夹有自己的存储配额。
Exchange 可以防止从“可恢复的项目”文件夹中清除数据。
Exchange 可以跟踪某些内容的编辑。
“可恢复的项目”文件夹包含下列子文件夹:
删除 :此子文件夹包含从“已删除邮件”文件夹中删除的所有项目。 (在 Outlook 中,用户可以通过按 Shift+Delete 软删除项目。) 此子文件夹通过 Outlook 和 Outlook 网页版 中的“恢复已删除邮件”功能向用户公开。
版本 :如果启用了In-Place保留或诉讼保留,则此子文件夹包含已删除项目的原始副本和修改副本。 此文件夹对最终用户不可见。
清除 :如果启用了诉讼保留或单个项目恢复,则此子文件夹包含硬删除的所有项目。 此文件夹对最终用户不可见。
审核 :如果为邮箱启用了邮箱审核日志记录,则此子文件夹包含审核日志条目。 若要了解有关邮箱审核日志记录的详细信息,请参阅 Exchange Server 中的邮箱审核日志记录 。
DiscoveryHolds :如果启用了In-Place保留,则此子文件夹包含满足保留查询参数的所有项,并且会硬删除。
日历日志记录 :此子文件夹包含邮箱中发生的日历更改。 此文件夹对用户不可用。
下图显示“可恢复的项目”文件夹中的子文件夹。 它还显示已删除的项目的保留时间、单个项目恢复以及以下各节中所述的保留工作流进程。
在下列情况下将项目视为被软删除:
软删除的项目将移至“可恢复的项目”文件夹的“删除内容”子文件夹。 这多增加了一层保护,这样用户便可以恢复已删除的项目,而不必请求帮助中心进行干预。 用户可以使用 Outlook 或 Outlook 网页版 中的“恢复已删除邮件”功能来恢复已删除的项目。 用户还可以使用此功能来永久删除项目。 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
项目将保留在“删除内容”子文件夹中,直到达到已删除邮件的保留期限。 邮箱数据库的默认已删除邮件的保留期限是 14 天。 可以为邮箱数据库或特定邮箱修改此期限。 除了已删除邮件的保留期限,“可恢复的项目”文件夹还受配额限制。 若要了解详细信息,请参阅本主题后面的 可恢复项目邮箱配额 。
删除的项目保留期到期后,将从Exchange Server中完全删除该项目。
“在 备份数据库之前不要永久删除项” 设置可能会影响此行为。 如果未 (默认) 启用此设置,则仅将已删除项目的保留期视为从“删除”子文件夹中删除项目。 如果启用此设置并且已达到已删除邮件的保留期,则在备份邮箱所在的邮箱数据库之前,不会删除项目。
有关这些设置以及如何修改这些设置的详细信息,请参阅 配置已删除邮件保留期和可恢复的项配额 。
如果从“删除”子文件夹中删除了某个项目,则用户通过使用“恢复已删除邮件”功能清除该项目,或者通过自动化过程(如“托管文件夹助理 (保留标记”设置为永久删除(例如) )删除该项目,则用户无法恢复该项目。 在早期版本的 Exchange 中,恢复这些项目需要管理员从备份副本还原邮箱数据库或邮箱。 此过程通常会使恢复延迟数分钟或数小时,具体取决于所用的备份机制。
在Exchange Server中,可以使用单个项目恢复 来恢复项目,而无需使用备份媒体还原邮箱数据库。 这会显著缩短恢复期间。 如果为邮箱启用了单个项目恢复,则在已删除项目保留期之前从“删除”子文件夹中删除的任何项目都将移到“清除”子文件夹中。 当托管文件夹助理为已启用单个项目恢复的邮箱处理“可恢复的项目”文件夹时,如果尚未达到某项目的已删除邮件保留期限,则不会清除“清除”子文件夹中的任何项目。
下表列出了在启用了单个项目恢复时,“可恢复的项目”文件夹中的内容以及可对此文件夹执行的操作。
“可恢复的项目”文件夹和单个项目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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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个项目恢复的状态
“可恢复的项目”文件夹包含软删除的项目
“可恢复的项目”文件夹包含硬删除的项目
用户可以清除“可恢复的项目”文件夹中的项目
托管文件夹助理会自动清除“可恢复的项目”文件夹中的项目
已启用
是
是
否
是。 默认情况下,在 14 天之后清除日历项目之外的所有项目,日历项目在 120 天后清除。
Disabled
是
否
是
是。 默认情况下,在 14 天之后清除日历项目之外的所有项目,日历项目在 120 天后清除。 如果在已删除邮件保留期限过期之前达到“可恢复的项目”警告配额,则按先进先出的顺序 (FIFO) 删除邮件。
在 Exchange Server 中,默认情况下,对于从 Exchange 的早期版本移动的新邮箱或邮箱,不会启用单个项目恢复。 需要使用 Exchange 命令行管理程序为邮箱启用单个项目恢复,然后配置或修改已删除邮件的保留期。 有关如何执行单个项目恢复的详细信息,请参阅Recover deleted messages in a user's mailbox 。
在Exchange Server和Exchange Online中,发现管理员可以使用具有委派发现管理 角色组权限的In-Place电子数据展示对邮箱内容执行电子数据展示搜索。 在Exchange Server和Exchange Online中,可以使用In-Place保留来保留与查询参数匹配的邮箱项目,并防止用户或自动化进程删除邮件。 你也可以使用诉讼保留,来保存用户邮箱中的所有项目并防止用户或自动程序删除项目。
将邮箱置于“保留In-Place保留”或“诉讼保留”可阻止托管文件夹助理自动清除 DiscoveryHolds、删除和清除子文件夹中的邮件。 另外,还会为邮箱启用写入时复制页面保护。 写入时复制页保护会在将任何修改写入 Exchange 存储之前创建原始项的副本。 移除邮箱的保留后,托管文件夹助理会恢复自动清除处理。
备注
如果同时将邮箱置于In-Place保留和诉讼保留,则诉讼保留优先,因为这会使整个邮箱处于保留状态。
下表列出了在启用了诉讼保留时,“可恢复的项目”文件夹中的内容以及可对此文件夹执行的操作。
“可恢复的项目”文件夹和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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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的状态
“可恢复的项目”文件夹中包含软删除的项目
“可恢复的项目”文件夹包含修改过的和硬删除的项目
用户可以清除“可恢复的项目”文件夹中的项目
托管文件夹助理会自动清除“可恢复的项目”文件夹中的项目
已启用
是
是
否
否
Disabled
是
否
是
是
有关就地电子数据展示、就地保留和诉讼保留的详细信息,请参阅下列主题:
如果处于就地保留或诉讼保留的用户修改了邮箱项目的特定属性,在将更改的项目写入到存储之前会创建原始邮箱项目的副本。 原始副本将保存在“版本”子文件夹中。 此处理称为写入时复制页面保护 。 写入时复制页面保护适用于位于任何邮箱文件夹中的项目。 “版本”子文件夹对用户不可见。
下表列出了可触发写入时复制页面保护的邮件属性。
可触发写入时复制页面保护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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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
可触发写入时复制页面保护的属性
邮件 (IPM.Note*) 公告 (IPM.Post*)
主题
非邮件和公告的项目
对可见属性的任何更改(以下项除外):项目位置(当在文件夹之间移动项目时) 项目状态更改(已读或未读) 对保留标记进行的应用于项目的更改
“草稿”默认文件夹中的项目
无。 写入时复制页面保护对“草稿”文件夹中的项目不起作用。
重要
当会议组织者收到与会者响应,会议跟踪信息得到更新时,写入时复制页面保护不会保存会议版本。 而且写入时复制页面保护不会捕获对 RSS 源的更改。
当邮箱不再处于就地保留或诉讼保留,保存在“版本”文件夹中的已修改项目的副本将被删除。
当项目移至“可恢复的项目”文件夹时,邮箱配额会相应减少,“可恢复的项目”文件夹的大小会相应增加,变化幅度等于该项目的大小。 在 Exchange Server 中,邮箱数据库具有可配置的可恢复项目警告配额 (软限制 ) 为 20 GB, (硬限制 ) 为 30 GB 的可恢复项目配额。 默认情况下,数据库中的所有邮箱都继承这些限制。 但是,您可以为个别邮箱配置不同的配额。 若要了解详细信息,请参阅 配置已删除邮件保留期和可恢复项目配额 。
在 Exchange Online 中,可恢复项配额的默认限制与Exchange Server相同:软限制为 20 GB,硬限制为 30 GB。 但是,将邮箱置于诉讼保留或In-Place保留状态时,“可恢复的项目”文件夹的配额将分别自动增加到 90 GB 和 100 GB。
当邮箱的“可恢复的项目”文件夹达到“可恢复的项目”配额时,就无法再在文件夹中存储项目了。 这会影响邮箱功能的以下几个方面:
邮箱用户无法删除项目。
托管文件夹助理无法基于保留标记或托管文件夹设置删除项目。
对于启用了单个项目恢复、就地保留或诉讼保留的邮箱,写入时复制页面保护处理无法保存用户编辑的项目的版本。
对于启用了邮箱审核日志记录的邮箱,无法在“审核”子文件夹中保存邮箱审核日志条目。
对于未处于就地保留或诉讼保留的邮箱,达到已删除邮件的保留期限时,托管文件夹助理会自动清除“可恢复的项目”文件夹中的项目。 如果文件夹达到“可恢复的项目”警告配额,助理会按先进先出顺序自动清除项目。
当“可恢复的项目”文件夹达到软限制和硬限制默认值时,系统会通过事件日志和 Microsoft System Center Operations Manager 警报来通知你。 当“可恢复的项目”文件夹达到软限制和硬限制默认值时,就会触发警报,之后每天发生一次。
下表列出了当“可恢复的项目”文件夹达到软限制和硬限制默认值时所记录的事件。
“可恢复的项目”配额警告和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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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ID
类型
Source
邮件
10024
警告
MSExchangeIS 邮箱存储
邮箱用户> (GUID) 的邮箱< 已超出可恢复项目警告配额。>< 请移除“可恢复的项目”中的项目,或增加“可恢复的项目”警告配额和“可恢复的项目”配额。 如果超出“可恢复的项目”配额,用户将无法删除邮箱中的项目。
10023
Error
MSExchangeIS 邮箱存储
邮箱用户> (GUID) 的邮箱< 已超出最大可恢复项目配额。>< 无法从此邮箱删除项目。 应尽快将邮箱状况通知给邮箱所有者。 请删除“可恢复的项目”中的项目或增加“可恢复的项目”配额以恢复功能。
10023
警告
MSExchangeMailboxAssistants
邮箱: <邮箱用户> 可恢复的项目大小已超出警告配额限制。 为了防止邮箱故障,已从“可恢复的项目”文件夹中删除了项目。 可恢复的项目警告配额:20 GB(21,474,836,480 字节)原始可恢复的项目大小:21475005311 当前可恢复的项目大小:21474823820 文件夹状态:- 处理的文件夹:RecoverableItemsRoot、RecoverableItemsVersions、RecoverableItemsPurges、RecoverableItemsDeletions - 原始文件夹大小:21391661934、55190914、1987247、26157788(项目计数:276828、400、84、646)- 当前文件夹大小:21391480443、55190914、1987247、26157788(项目计数:276817、400、84、646)
如果邮箱处于就地保留或诉讼保留,写入时复制页面保护不会保存已修改项目的版本。 要保存已修改项目的版本,需要缩减“可恢复的项目”文件夹的大小。 可以使用 Search-Mailbox cmdlet 将邮件从邮箱的“可恢复的项目”文件夹复制到一个发现邮箱,然后从此邮箱删除项目。 也可以提高邮箱的“可恢复的项目”配额。 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 清理或删除“可恢复的项目”文件夹中的项目 。